莲湖区政府责令重作行政处理 派出所逾期未作新决定

09.11.2016  08:38

  西安市莲湖区北关附近的“秦岭国际”(曾用名御玲珑)工地因为纠纷,施工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冲突。在公安莲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向莲湖区政府提出复议,在区政府撤销了公安莲湖分局的行政决定后,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新的行政决定。

   大量身份不明男子到工地清场

  2015年9月20日,“秦岭国际”工地上,施工方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和劳务方因为劳务发生纠纷。当时的视频显示,有大量身份不明的男子(有的光头、有的戴“红袖章”)来到工地强行清场。这些男子和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发生冲突后,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敬良被他人抬出工地。随后,冲突双方都向北关派出所报警。

  施工方负责人杜景华报警称,陈敬良在工地上阻拦施工,并且多次切断电源。陈敬良说,他在工地上遭到对方殴打。当天下午,陈敬良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内损伤”。

   抬人4男子各被罚款30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敬良因阻拦施工,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抬人的4名男子翟某、李某、罗某、刘某,因为违反治安处罚法,每人罚款300元。

  2016年1月25日,陈敬良向莲湖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未果后,被一群臂戴“红袖章”男子强行打出工地,而且公安机关超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等。

  北关派出所称,在接警后迅速处警。在警方查看视频时,没有发现双方动手打人,未见工具,只看见抬人。所以对上述双方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区政府认为违反法定程序

  莲湖区政府认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办案时间超出法定期限‘60日’,且没有提供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期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系违反法定程序。区政府还发现,公安机关对4名抬人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文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莲湖区政府还认为,有违法嫌疑人自称有7人抬人,但是公安机关只认定4人抬人,而且被认定的一抬人者自称没有抬人,区政府认为公安机关对4名抬人者作出的处罚证据不充分,事实认定不清。公安机关未提交4名抬人者缴纳罚款的银行票据,却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同时,区政府还认为,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区政府认为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2016年4月22日,莲湖区政府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最长60天)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莲湖区政府【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安莲湖分局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期限内也没有作出新的行政决定。2016年7月19日,陈敬良向莲湖区政府提出申请督办该案,仍未果。

  11月6日和7日,记者就此向公安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提出采访,该所对此没有给出答复。据了解,此案曾引起西安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此案到底属于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曾颇有争议。 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