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诉蒙牛案开庭焦点:调制乳是否为牛奶

27.09.2014  12:09

  中新网西安9月26日电(记者 冀浩凡)26日,西安一名消费者诉“蒙牛”案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蒙牛公司生产的“奶特牛奶”属于调制乳,不是牛奶,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共计519.60元人民币。

  据了解,家住西安的原告钟长春于2014年8月13日,在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购买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蕉牛奶”共4盒,花费19.60元。食用后,他表示出现了轻微腹泻。

  钟长春表示,自己购买的这些产品按照国家《调制乳》(GB25191-2010)标准规定,是调制乳,但其名称让他误以为是牛奶,他认为这已经构成商业欺诈。8月下旬,他将超市和蒙牛企业起诉至西安新城区法院,希望法院能判令两被告退还货款和赔偿款共计519.60元。

  该案于9月26日上午10时许正式开庭审理。原告钟长春当日表示,该案的关键在于牛奶和调制乳到底有无区别,以及产品的标识有没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属性进行识别。而法庭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蒙牛乳业生产的由超市销售的调制乳产品,是否应称之为牛奶。

  钟长春认为,涉案产品的包装上,并未突出调制乳,而“牛奶”的字样却很醒目,不利于消费者有效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有误导行为。且销售该产品的超市也有一定的责任,但超市方对其观点不予认可。

  被告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蒙牛生产的调制乳是牛奶,原告对牛奶的概念认识有逻辑错误。蒙牛调制乳的标签标识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回复予以佐证,蒙牛不存在欺诈行为。

  蒙牛方表示,按照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调制乳的有关说明,调制乳是液体乳的一种,也就是牛乳(奶)。原告未出具造成腹泻的证据,返回货款也没有法律基础,蒙牛生产的商品也是合格的。并当庭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