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车管所工作任性 石泉一车主"埋单"喊冤

14.04.2015  17:42

  “我叫雷安志,石泉县城关镇居民,职业是农用车司机。2014年9月18日,我驾驶牌照号为陕ED2283的一辆五征牌农用车去修理部检修保养准备年检,在行驶途中被沈兰贵等两名交警拦下,他们随即让我出示驾驶证,我当即向他们做了注销C3驾驶证申请办理C1驾驶证的解释,因此无法出示驾驶证。交警却以我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为案由,做出罚款2500元并扣留机动车的决定。我驾驶的车辆出厂日期是2008年7月15日,初次登记注册日期为2008年8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8月。按照相关规定该车使用年限是12年,我仅行驶了6年,并未达到报废年限。为什么交警按报废车辆处理?此外,按照最新交通违法处罚条例规定,我也就是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保险第三责任险的,罚款150元,驾驶证被扣留驾驶机动车辆的罚款200元。为什么罚款2500元?交警告知我接受处罚后不会吊销本人驾驶证,而且不会影响本人报考C1驾照。因此我按照交警要求于2014年9月19日到交警中队现金缴纳了罚款,可在2014年9月28日本人去驾校考试时被告知电脑无法录入信息,并提示我的驾驶证已被注销,随后我到石泉县交警询问,至今该大队未给出剥夺我申请学习C1驾驶证权利的合理解释。

  3月18日上午,当事人雷安志如此向记者反眏。

  石泉交警队称:处罚适当

  在3月19日的采访中,石泉县交警大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雷安志无证驾驶报废车一案处理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2014年9月18日8时许,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县城西三角地处,查获驾驶员雷安志无证(持C3驾驶证,该证已于2014年7月15日在宁陕办理了注销手续)驾驶已被渭南市蒲城县车管所注销的陕ED2283号三轮车(经民警查询该车显示注销),当日我大队城区中队按照驾驶人雷安志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其驾驶报废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一、二)款之规定,处一千元罚款,两项合并处以两千五百元罚款,并将雷安志的违法行为录入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案经我队逐级审核,认为城区中队对违法人雷安志无证驾驶报废车辆的行为,违法实事清楚,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适当,且收费罚款时,实行了罚缴分离并开具了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大队研究去函渭南车管所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对方至今未给我们答复。现金收取罚款的问题我们是便民服务,收取现金后我们用PS机及时刷卡交款到银行。石泉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赵卫对记者说。

  蒲城车管所称:车辆被注销是工作失误

  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雷安志驾驶车辆是否到达报废年限和被注销原因。日前,记者驱车渭南市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据该所干警李飞介绍,雷安志驾驶的陕ED2283五征牌农用车并未到达报废年限,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被注销,我们已向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致函请求上报总队更改其被注销信息。随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求协调雷志安违法信息更改函的情况说明。

  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反眏2014年9月18日8时许,民警查获雷志安驾驶陕ED2283号三轮汽车,经查询该车显示状态为注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随后该驾驶人在办理C1驾驶证录入资料时,因其驾驶报废车辆导致驾驶人必须在两年后方可办理,现当事人对注销其车辆信息提出异议。

  我所接函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4年7月14日民警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陕ED2283号三轮汽车被注销。我所就此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全体民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并对办理该业务的民警进行批评教育,在全体民警会议上做出检查。

  请支队车管所向总队提出申请,更正当事人(雷安志612423196406200010)的违法信息。

  令人费解的是该函在文中表述,开头当事人是雷志安结尾当事人才变回雷安志,足以反眏该车管所工作太任性!不知雷安志的车辆被注销信息何时能更正?石泉县交警大队能否变更对其已做出的处罚?其被剥夺申请学习C1驾驶证的权利何时能给恢复?对此,本网将做继续关注。(记者 单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