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1.2015  21:02

   陕民发〔2015〕4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着力推进的重点改革任务》安排,现就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为目标,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做到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

  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通知进行脱钩(法律授权管理的除外):

  (一)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二)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或财务由行政机关管理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三、脱钩的内容

  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必须退出;退(离)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行政机关不得长期借调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二)财务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必须设立独立的帐号,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应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不得由行政机关的会计和出纳兼职。

  (三)资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

  (四)职能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脱钩工作和行政机关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要求,以协议或委托的方式,根据章程和自身情况,承接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性质的职能。

  (五)机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27日)。各单位要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宣传发动,确保如期完成脱钩工作。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要求对本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和机构等方面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检。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2日至4月30日)。各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做好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发生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行政机关应主动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5年5月4日至6月30日)。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指导,掌握动态、布置检查。

  省民政厅结合2015年年检,重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对未完成的,年检将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好动员教育,制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按期完成工作。

  (二)严格执行。脱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严格依程序办事,扎实细致工作,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既达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目的,又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民政厅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