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两检测站降回180元原价

26.12.2015  11:52

  西安两检测站降回180元原价  “涨价保证金”将退还

  11月15日

  新的《陕西省定价目录》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项目归入市场调节

  12月17日

  西安两家检测站贴出通知:12月21日起西安汽车检测费涨价,小型车从180元涨到380元

  12月18日

  陕西省物价局召开告诫会,申明西安机动车检测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串通涨价

  12月21日

  华商报记者走访20家机动车检测机构,10家已涨价,3家打算涨价

  12月22日

  又有9家检测站涨价

  12月23日

  当天,25家监测站已涨价

  省物价局表示,是否属于垄断涨价还在调查,若有确凿证据将处理

  12月24日

  又有两家涨价,至此,西安27家检测站全部涨价

  知情人透露,车检涨价早已商定,行业协会曾与各检测站签协议,收10万履约保证金,防止个别企业不涨价

  监督有果

  西安27家机动车检测站集体涨价一事经过华商报多日来连续报道,迎来最新进展——两家检测站小型车检测费已从380元和400元恢复到涨价前的180元。

  还有几家表示下周一恢复原价

  昨晚,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城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陕西恒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经恢复了小车检测180元的政府定价。21日,两家检测站的价格分别涨到380元和400元。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相关负责人也证实了此事。知情人称,之所以这么快就恢复之前的价格,一方面是因为涨价后这几天,检测站门可罗雀,更重要的是因为华商报连续的报道。

  还有几家检测站表态称,下周一或其他时间跟进恢复180元的政府定价。

  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相关负责人说,检测机构首先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其次要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合理调整价格。

  在检测费涨价之前的11月25日,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曾组织西安的检测企业缴纳过10万元履约保证金。

  而记者注意到,《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监管办法》上面写明,每个检测企业缴纳10万元保证金,协会统一指定监管账户,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转移保证金。保证金监管期暂定一年,期满后,没有违反自律公约规定的单位连本带息全额一并返还,保证金缴纳时间自11月25日起到12月9日截止。

  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将拒绝提供多项服务。知情人称,缴纳过10万元履约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不涨价。

  昨日,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相关负责人说,协会本身不具备开设账户的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开户许可证,就不能开设银行账户,如果有人交了,应当是个人收钱。如果有企业缴纳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将立即退还,如果没有交的,不许再交了。

  交10万元履约保证金 是否涉嫌协同涨价?

  “不涨价就会被同行骂!”此前西安27家检测站集体涨价的消息一语成谶。12月24日,西安27家检测站全部涨价,且涨价幅度几乎一致。昨日上午9时,华商报记者再次发函省物价局,该局称针对此事相关处室已在工作。

  股东关联属于串通涨价?

  华商报记者问,27家检测站的投入和地段分布各不相同,涨价幅度却几乎一致;同时工商资料显示多家检测站负责人或者自然人股东相同,这些现象是否属于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回复称,该局相关处室对西安机动车辆检测价格涨价的情况,一直在密切关注,同时进行相关工作。

  疑问二

  协会给行业最低限价?

  华商报记者再次问道,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不仅与各检测站签订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监督办法》,同时车检企业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且明确行业最低限价,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协同涨价?

  对此,该局办公室未给出回复。

  疑问三

  物价部门到检测站查什么?

  昨日下午3时,华商报记者从西安一家检测站内部人员处获悉,陕西省物价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已到各检测站进行调查。

  但针对此事,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该局处室工作情况尚不掌握。

  已形成垄断协议应严厉制裁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彭涛说,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起草并在车检企业签订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监管办法》中提到了“最低价格”,另外车检企业曾共同约定12月初涨价,并且《办法》要求缴纳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不涨价。因此,西安多家车检企业联合涨价并签订的相关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已经形成了垄断协议,这些行为都涉嫌存在垄断行为。垄断行为要受到行政机关的严厉制裁。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和违法涨价的车检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应当受到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也认为,这些车检企业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