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16.06.2016  10:30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局、中心,陆港集团以及有关企业:

  《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已通过管委会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定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各项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以及西安国际陆港投资发展集团和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办公楼宇。

  现将《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西安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及《西安市加快培育科技企业小巨人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服务业,形成产业聚集,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符合西安国际港务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从事以下产业领域研发、设计、运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物联网产业的核心技术(包括:RFID技术、传感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服务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金融、创业孵化与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扶持资金规模为每年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并有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包括: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房租、物业优惠政策;产业扶持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

  第五条 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前三年按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贴,后两年按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二)增值税,凡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前两年按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贴,后两年按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第六条 房租、物业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租前三年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按企业所缴纳房租的70%,予以补贴;

  (二)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00平方米以内,物业费前三年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按企业所缴纳物业费的70%,予以补贴;

  (三)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申请西安国际港务区梦想公社廉租公寓,租金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含简单家具、家电;

  (四)企业入驻的办公物业所属公司,应就其房屋租赁价格、物业费标准及物业基本条件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经发局备案。

  第七条 重点平台项目奖励资金。

  对于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资金支持,用于实验室或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对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并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按央行基准利率计息的30%一次性给予贴息补助,最高补贴额度为100万元。

  第九条 优秀创业人才团队奖励。

  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海外人才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的企业核心经营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核心经营团队中必须有一人或以上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管理或研发高层;核心经营团队中引进的世界500强管理或研发高层,在入区企业的聘用期限必须超过3年;企业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且近两年企业税收增长超过30%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西安国际港务区全力协助入区企业招聘所需人才,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大学生毕业见习基地、军人转业培训基地等资源,解决企业人才所需。

  第十一条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各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中、省、市各项支持。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优惠政策自企业税务登记之日起,按每半年结算一次;房租、物业优惠政策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按每半年结算一次;产业扶持政策和人才引进政策,年底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各类扶持政策的资格审查及认定工作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经发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由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并初审后,会同财政局、投促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按月度提请主任专题会审定,会议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扶持资金的落实工作,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给予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 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

  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经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资格认定后,根据《西安国际港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暂行办法》所扶持项目需统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类型不同,各项目所需提供的资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开具的相关类别完税证明。

  二、拟申请房租、物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入区申请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拟申请重点平台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证明材料;

  (二)相关实验室设备购置合同、项目研发设施建设规划等材料。

  四、拟申请重大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付息单复印件。

  五、拟申请优秀创业人才团队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心经营团队成员在世界500强企业就职证明;

  (二)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