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面"野广告"绊倒七旬老人 商家:没证据不负责

16.04.2018  13:38

  郭女士母亲被一块地面上的广告布给绊倒了。

  原本高高兴兴地带母亲出门逛街,不想母亲却被一块贴在地面上的广告布给绊倒摔伤了,和商家多次协商都得不到回应,这样的经历,让西安的郭女士近日非常烦心。

   逛街被脚下广告布绊倒 经查还是“野广告

  郭女士说,4月7日中午,自己和母亲一同外出去购物。路过莲湖区天成唯真家居商城正门口时,突然听到啪一声,母亲摔倒在地。仔细一看,绊倒母亲的是这家商城正门口一块已经破烂的广告布。

  “这个广告铺满整个店门口的人行通道,铺在窨井盖上的部分已经被热气烤化,周边卷了起来,母亲的脚就是被破碎的广告布缠住后摔倒的。”郭女士告诉记者。

  随后,郭女士找到商城理论,但前台态度极为恶劣,认为老人摔倒和商城没有关系。“我们一直等到晚上十点左右,终于联系到该商城负责人,但对方说要向店里核实情况后再回复,没想到之后这个负责人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们只好自己去医院看伤,花了上千元。”郭女士说。

  “我母亲在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软组织疾患、眼部挫伤等,我之后再次联系对方负责人,但他们总以店门口不是商城的责任范围为由推脱责任。”郭女士说,整个事情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星期了,商城没有任何人出来道歉负责,“我们向商场周围的人了解到,这个地方之前也绊倒过很多人,并且从来没有放置警示标志,这不是商城的责任是谁的责任?

  记者从西安市城管局了解到,莲湖区天成唯真家居商城在正门口铺设的地面广告并没有按照程序备案,属于违规铺设的“野广告”。

  随即,记者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莲湖区城管局执法科,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将核查该情况,但对于郭女士的投诉并不在职责受理范围内。

   律师:可走法律程序 尽量收集证据

  今天(4月12日),记者联系到商场负责人唐总,他表示,郭女士母亲摔伤是否是因为商场的广告布所致,没有任何证据。“连一个人证都没有,摔伤后就跑来让我们负责,我们没有办法为她负责。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马晨认为,郭女士及母亲虽然没有进入商场,但凡属商场管理范围的地域都属服务场所,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义务。郭女士母亲在商场门口时,就已经进入服务场所,因此,此时经营者对她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而被广告绊倒,则证明广告牌设置不当,商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郭女士,现在尽量寻找一下目击证人,再看看是否附近有监控,把医院治疗的相关票据保存好,可以先找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得到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记者 熊惠玲)


编辑:雷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