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元旦起施行

30.12.2015  06:46
 
  从西安市民政局获悉,《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政策等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有哪些?

  将因病致贫患重病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办法》将因病致贫患重病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突出了对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部分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

  同时,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包括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12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的;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标准分档累计

  封顶线儿童标准提高至20万元/人

  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救助标准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取消了2012年《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的二次救助,实行分档累计救助,将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原来的65%变为5万元以下部分救助70%、5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将封顶线从6万元提高至15万元;对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对象的大重病救助比例也做了阶梯式的相应提高,封顶线也由3万元提高至15万元,即困难群众在完成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越多,救助比例越高;单独对0-14周岁患重特大疾病的儿童,在成年人的救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0%,并将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人。

  如何认定救助资格?

  特困、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可直接上报审批

  《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和在册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年度内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直接上报审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市低保1.5倍,即847.5元。其他救助对象在救助前必须依照《西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防止骗取救助金的不良现象发生。

  收入及财产认定条件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高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营运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对救助金额达到年度封顶线,但仍需承受高额自负费用,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家庭,或其他不符合上述各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但遭遇家庭难以承受高额医疗支出的,可经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相关减免后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实行“一站式”救助

  针对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持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享受“一站式”住院救助。对持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卡等有效证件就诊的救助对象,减免挂号诊查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收取住院押金等费用。同时,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重点对象及时就诊就医。

  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并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张榜公示后,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据悉,2015年西安市医疗救助达到27.2万人次,发放救助金1.1亿元人民币。

  相关链接

  西安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种类

  住院救助

  门诊救助

  资助参合

  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人。

  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并结合各区县实际确定。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