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

16.06.2016  10:30

  地处中国西部地区的西安市,除享受国家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也享受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西部大开发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符合一定条件的西部企业和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3.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又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率,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免征关税。

  二、投融资

  1.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2.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3.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形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存等领域;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三、土地使用

  1.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2.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四、资源补偿

  1.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

  2.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部分 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4.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年度起计算。

  (上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512号令),2007年12月6日发布)

  二、进出口关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实行出口免、抵和退税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颁布)

  3.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含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下列情况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陕西省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住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每年1月和7月发布当地不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上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额。

  8.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2000年9月22日)

  四、其他方面

  1.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3.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管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4.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5.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1999年8月20日)

  7.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陕西省依法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1.对在陕西省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3.省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依据:《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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