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深化县(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6.11.2014  15:37

导读: 根据《关于深化县(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西安将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使90%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的目标。



昨天,西安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了《关于深化县(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西安将全面深化县(区)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监管机制等改革,使90%左右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预防保健在基层”的目标。

医疗机构:原则上各县(区)不再办新的公立医院

县(区)级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含非公立医院),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重点完善县(区)急救服务体系和发热门诊、产科、儿科和康复等专科建设,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原则上各县(区)政府不再办新的公立医院。

补偿机制:对县(区)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额预算管理

县(区)级财政负担县(区)级综合医院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比例不低于70%;对县(区)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以2011年底药品销售额为基数,对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

管理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

设立县(区)级公立医院理事会,医院理事会成员包括政府办医主体代表、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医疗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区)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管理制度: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院长由理事会公开选拔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管理。

院长全面负责医院运行管理,院内建立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程序,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逐步推行院长职业化。

人事改革: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优化人员结构,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编制总量的85%,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岗不定人。

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医务人员不再受编制岗位数量限制,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规定。

薪酬制度: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治疗等挂钩

全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

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人员倾斜,医院收支结余的30%可用于提高医务人员津补贴等待遇,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药品供应:公立医院不得与黑名单企业建立采购关系

在省级确定药品配送企业资质范围后,县(区)级公立医院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对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区)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一律记录在案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县(区)级公立医院不得与在规定期限内的黑名单企业建立采购或配送关系。

医疗改革:允许公立医院医生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

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总量的30%。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先行试点,以县镇一体化和医疗联合体改革为载体,允许公立医院医生到县、乡、镇医疗机构执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医生执业范围,允许公立医院医生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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