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利用家族势力影响村委会选举 将负法律责任

01.12.2015  12:25

  11月3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近年来,村民外出务工较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委托代为领票、投票是一个普遍现象,委托率和委托的真实性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修改决定草案对委托代为领票、投票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每人可代为领票、投票数量的上限;二是明确了委托必须是书面的,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书面委托的真实性。

  据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家族、宗族势力在农村的影响较大,存在干扰、破坏、操纵选举的现象。调研中,基层反映也很强烈。因此,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不得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并相应增加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