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07.12.2015  12:0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在2014年10月1日提标的基础上,各地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5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2015年7月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结合当地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合理确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区)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情况考核力度,并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