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格衬衫面料与标签不符 法院:厂家商场构成欺诈

28.05.2016  10:55

  购买恒源祥衬衫后,时女士将衬衫送检,发现检验结果与衬衫标签不符,于是将赛格、恒源祥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西安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退还188元货款并赔偿188元的判决。

  羊绒含量标38%检出只有19% 恒源祥否认该公司生产

  2014年2月11日,时女士在西安赛格购物中心花188元买了一件恒源祥衬衫。衬衫合格证标签显示填充物纤维成分含量为:羊绒38%、羊毛1.5%、聚酯纤维60.5%。两个月后,她向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交申请,要求检验这件衬衣的填充物。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78.8%、羊绒19%、羊毛2.2%,不合格。

  时女士认为,恒源祥公司虚构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于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源祥公司、赛格购物中心退回货款188元,并赔偿188元,同时登报召回产品并向消费者道歉。

  恒源祥公司提交了两份检验结果:2011年5月,该公司申请国家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对该衬衣进行检验,结果是填充物羊绒37.7%、羊毛1.6%、聚酯纤维60.7%。2014年5月,又申请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衬衣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68.3%、羊绒31.1%、羊毛0.6%,判定符合标准参数。依据这两份检验结果,恒源祥公司判定时女士所检验的衬衫不是该公司生产的。

  恒源祥提供正品仍不合格 申请重新检验

  庭审中,时女士申请对她购买的42码衬衫填充物成分含量进行鉴定,恒源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赛格购物中心销售的一件43码衬衫及市场上购买的41码仿造产品各一件,申请对两件衬衫填充物成分含量进行鉴定。2014年12月,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时女士提供的衬衫填充物中纤维实际含量为羊绒18.4%、羊毛6.7%、聚酯纤维74.9%;恒源祥公司提供的43码衬衫则是羊绒19.2%、羊毛9.2%、聚酯纤维71.6%;41码衬衫为羊绒20.9%、羊毛9%、聚酯纤维70.1%。三件衬衫填充物中羊绒的实际含量均低于标准规定的下限,单项评定不合格。

  恒源祥公司就该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问题、鉴定过程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书面回复异议并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经查,鉴定意见书中的数据来源为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一审判决赛格、恒源祥退还货款并赔偿

  雁塔区法院认为,时女士从赛格购物中心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赛格购物中心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时女士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商品,否则应当履行退货和赔偿义务。其销售的该衬衫中填充物的含量允差已超过国家10%的规定标准。恒源祥公司生产了与标签上注明的商品标准不相符的产品,同时,赛格购物中心销售了与标签上注明的商品标准不相符的商品,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对时女士要求赛格、恒源祥退还货款188元并赔偿18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恒源祥公司抗辩时女士检验的衬衫不是其生产产品的主张,该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其提供的本厂产品和其所称的市场仿冒品,鉴定填充物成分均与标签不符,故恒源祥公司仅以其生产的该货号衬衫先后两次检验报告为合格的结论作为抗辩理由,依据不足。同时,法院也未支持时女士要求恒源祥公司登报召回该系列产品并在媒体向广大消费者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恒源祥服饰有限公司返还时女士货款188元,并赔偿188元。

  恒源祥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恒源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恒源祥公司没有构成主观故意欺诈,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没有按照最高法关于司法鉴定的有关制度,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涉嫌程序违法违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恒源祥公司虽对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单位鉴定,赛格购物中心、恒源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合格证标签上注明的商品标准与实际不符,该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对法律适用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销售行为发生在2014年2月,应适用1994年施行的旧消法,一审法院引用的是2014年3月施行的新消法,引用法律条文有误,但一审判决依照的是1994年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一审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没有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实质影响。

  近日,西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贾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