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起擅开市政消火栓 最高罚款三万元

04.02.2016  09:59

  记者近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2月27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办法中所规定的消火栓为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规定指出,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中对消火栓的具体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要求全市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进行改造,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等。

  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费。除去这种情况,市政消火栓只能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保养单位违反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