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

16.06.2016  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24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尽快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全国中西部重要区域中心城市的优势,依托关中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构建区域服务业中心。优化结构,明确发展重点,大力推动具有西安特色的优势服务业和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行业的发展。统筹城乡服务业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完善面向农业生产的服务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等,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承接国际高端服务业转移。努力把西安市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按照“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4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6%左右,占GDP比重52%左右,从业人员达到180万人左右,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3%以上。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96亿元,年均增长19%。通过不断拓宽服务业领域、优化行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容量,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立足西安“世界旅游胜地、中国文化之都、全国科教名城、古代文化发祥地、全国交通枢纽、中西部物流中心”等优势,有效发展特色服务产业。主动寻求突破,全力瞄准“古今结合”的特色服务业发展目标,圈层结合,聚集优势,资源共享,在西部迅速形成服务型经济中心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西部大开发的核心带动区、未来中国创新发展的示范区。重点加快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全面发展面向民生和社会的公共服务业、加快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重发展现代物流会展服务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数字西安”建设、快速推进服务外包和创意产业、引导发展专门专业的中介服务等具有产业化优势的服务业。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

  1.聚集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建设,发放绿卡,建设规划审批进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考虑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土地利用计划中服务业用地的比例。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5年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加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其他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4.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对特别重大项目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后按实际情况经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部分)按40%给予奖励。

  5.建成后5年内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建成后按实际情况经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部分)按40%给予奖励。

  6.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特别重大的新开工项目,建成后5年内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励。

  (二)用水用电

  1.要逐步实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用水(特种行业除外)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价格并轨。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服务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逐步实现服务业的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价格实现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实现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收取。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全市规划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实现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三)财税优惠

  1.对生产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单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为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对四区一港两基地的生产型服务业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

  3.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财税优惠。

  (四)补贴奖励

  1.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定行业类除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开工,且建成后5年内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等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3.从市外新引进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4.从市外新引进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业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5.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内的新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按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567号)规定给予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根据企业销售额、税收、就业等在主营业务所在行业中的综合贡献率对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且5年内不转让的,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且5年内不转让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7.致力于培养面向生产、生活、涉农的市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等培训项目,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资质合格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五)降低准入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服务业,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同时放宽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健全物流、金融、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服务标准覆盖范围。

  (六)其他措施

  1.设立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整合现有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3.各区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分,市与各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4.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行业。引导现代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旅游、文化、商贸企业做大做强,迅速形成若干个服务销售收入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大型企业集团,利用龙头产业带动发展优势。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拓宽消费领域。

  6.支持和加快培训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加快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7.本意见由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1年12月31日。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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