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有规定 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28.09.2016  16:40

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四类商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一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编辑:杨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