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交上丢钱包 遭拾物者强索百元“赎包费”

07.09.2016  21:04

  市民李女士乘坐公交车时不慎将钱包丢失,事发当天下午,一位自称捡到钱包的男子联系上了她,但取包时对方要求支付100元“赎包费”。原本以为自己遇到好心人了,可对方的要求让李女士有些寒心,但她急于取回钱包中的各种证件卡片,最终只能交钱拿回钱包。

   听说有人捡到自己的钱包 以为遇到好心人

  9月5日上午,李女士乘坐35路公交车去单位上班,下车时她突然发现自己肩上的斜挎包内钱包不见了,里面装有600多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和多张会员卡。“虽然现金不多,但是银行卡上还有存款,更可怕的是身份证也一起丢了。”李女士立即电话挂失了银行卡,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自从钱包丢了以后,李女士心里就一直不痛快,甚至连午饭都没有胃口吃。当天下午3点左右,她突然接到了中国建设银行高新路云顶园储蓄所的电话,工作人员称,有人捡到了她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正在等待她前来领取。由于对方不愿将失物交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同时出于对李女士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人员只能留下对方的电话,先将情况告知李女士。“钱包丢了大半天,突然听说有人捡到了,当时心里长舒了一口气。”李女士很是开心。

   被告知要回钱包需交100元“赎包费

  事后,李女士联系了捡到她钱包的人,双方约定在银行附近取包。捡到李女士钱包的是位60岁左右的男子,上身穿着保洁员制服,见面后,对方也核实了李女士的身份,但始终没有将钱包物归原主的意思。

  几分钟后,这名男子提出要支付100元报酬才能还包,李女士以为听错了,又问了一遍,确认对方索要报酬是事实后,李女士说了几句客气话,但对方却执意索取,最后,李女士为了取回自己的证件和银行卡只能照办。

  回家以后,李女士越想越气,好在钱包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都还在。“这事让人挺寒心的。”李女士说。

   律师: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就涉嫌违法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拾得人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拒绝。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说,拾得人就算捡到钱包归还失主,失主不给予物质上的酬谢,拾得人也不应该强求。

  另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拾得遗失物,明确知道失主是谁,应当归还。如果将拾得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甚至还向失主索要相关费用,数额巨大的,就涉嫌违法。

  记者龚伟芳 实习生陈伟

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