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交警查获两起实习期内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双双注销实习准驾资格

27.10.2017  16:12

  近日,铜川交警三大队在酒驾夜查整治当中,查获两起实习期内酒驾交通违法行为,两名驾驶员因酒驾受到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这两名驾驶员办理的C1驾驶证都仍在实习期内,将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017年10月08日晚22时33分,铜川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新区石仁坡巡逻时,当对一辆陕B46101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廖某某(男 1979年03月29日出生,四川德阳人,驾驶证号:510623XXXX03292913,现住址:铜川市王益区柿树沟供销社)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依法传唤至大队进行询问。廖某某酒精血液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017年10月10日晚23时12分,铜川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新区锦阳坡巡逻时,当对一辆陕A75DS3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冯某(男 1993年07月02日出生,陕西耀州人,驾驶证号:610221XXXX02411X,现住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依法传唤至大队进行询问。冯某酒精血液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二人的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大队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对二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元。

  查处过程中发现,他们办理的C1驾驶证都仍在实习期内。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而123号令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法不容情,教训深刻。在此,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