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

11.03.2015  10:38

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

2008年1月9日 (陕气发〔200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4月30日。

第四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向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表;

(四)已完成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以下内容全部符合规定的,年检合格:

(一)受检单位名称与所核发的资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受检单位的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三)受检单位是否继续具备所持资质相应条件;

(四)受检单位是否有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行为;

(五)从事防雷工程的技术人员是否持有效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受检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资质证和资格证的行为;

(七)受检单位是否存在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本办法第五条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

(二)年度内没有承接任何防雷工程项目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年检材料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九条 对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年检合格的,按国家规定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局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表

附件2:已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