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淳化大巴车坠崖事故涉案交管站人员受审

27.11.2015  12:25

  发现大客车非法营运后,西安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三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处理,仅处罚了3000元后即予放行。20多天后,这辆大客车在陕西淳化县境内坠崖,酿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昨天,韩某某等三名交管站人员滥用职权案,在西安碑林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大巴车失控坠崖致35人死亡

  今年5月15日,陕西淳化县境内,一辆乘坐46人的陕B23938大巴车失控坠崖,致3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5月16日,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被定性为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大巴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行至发生事故的急弯路段时达到59公里/小时,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崖下。

  事发时,车头猛烈撞击地面,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于座椅与车身连接强度不足,70%的座椅发生脱落,砸压乘客,进一步加重了伤亡后果。

  20名有关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事故调查报告称,在事故发生前的4月20日,临潼区交通运输站稽查三名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后,仍指使有关人员伪造执法文书,成为事故的原因之一。

  公诉机关 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责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当庭指控,今年4月20日上午9点,被告人韩某某带领运政管理员、被告人孙某某、张某及其工作人员李某,在临潼区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营运,属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

  韩某某的同事庞某某替该车主说情,要求不扣车,并让庞某某的朋友焦某某代车主去找韩某某接受处理。韩某某遂允诺,并在未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的情况下,将庞某某的朋友带回办公室处理此事。

  韩某某、孙某某商议,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韩某某告知被告张某制作法律文书,张某明知仅处罚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提出异议,并仅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5·15”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张某又联系了焦某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隐瞒了违法处理事故车辆的事实。

  公诉人指控,三名被告在没有经交通运输管理站领导同意和例行审批、集体讨论程序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滥用职权,既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责令违法车辆停止营运的决定,并采取相关暂扣措施,又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放纵该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在代表国家行驶管理职权时,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控辩双方还围绕案情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质证,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