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22.07.2016  19:53

  记者从陕西省林业厅了解到,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从今年9月1号起,我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除了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到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陕西省林业厅:029-88652000。

  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站:029-88652409。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029-8865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