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

29.09.2014  12:01

  2014年9月26日,省法制办、省民政厅举行了《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岳喜栋副主任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省民政厅鲁锋副厅长就民政系统贯彻实施好《办法》的具体举措予以通报。

   在《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 鲁 锋

   (2014年9月26日)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参加《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刚才,省政府法制办岳喜栋副主任就《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下面,我就民政系统贯彻实施好《办法》的具体举措予以通报。

  一、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新修订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以解决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明确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强化了基层政府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检查指导责任,完善了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保障全省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规章,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推进我省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宣传和贯彻好《办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法保障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将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认识和推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职责,制定切实可行和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统一安排、统一要求、统一检查,保证《办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丰富形式,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涉及广大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主要由县乡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只有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知晓和掌握《办法》,才能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和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各级民政部门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而长远的工作来安排,今冬明春要在全省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即将举行的全省村“两委”换届宣传培训结合起来,与选举政策法规一并进行宣传和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分级办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县、乡、村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增强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意识。今后要把《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列入对镇村干部培训的内容,提高其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三、完善制度,促进基层群众自治建设规范化

  把制度建设作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的着力点。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今年11月底前,将制定并公布全县统一的村务公开目录。县级民政部门积极指导督促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修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设立统一规范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制定并落实好村务公开办法,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程序和方法,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保障农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加强督查,推进村务公开制度化

  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民政部门将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建立定期督促检查机制。定期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指导村委会按规定程序开展村务公开活动,按时组织实施村干部民主评议、村级经济审计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督促村委会落实好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确保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民政厅计划在今年年底和明年上半年分两次进行集中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谢谢大家!

   发 布 辞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岳喜栋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我省《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上位法的需要。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1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是我省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据。与原法相比,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内容变动比较大,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因此,有必要对2006年省政府发布的原办法作相应的修订。

  二是将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的需要。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如在全省农村创建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得到广大群众的肯定,也被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吸收采纳。通过修订本《办法》,把这些好的做法进行规范并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今后村民自治工作的推进。同时,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之显现,如还存在基层政府对村务公开重视不够,指导不力的现象;一些地方出现村务公开重形式、轻内容,或者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及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的地方还有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些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

  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民政厅起草了《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收到《送审稿》后,我办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卫生和计生委、省农业厅等部门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了严格审查;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五条,对公开的原则、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考核与惩治,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2)细化夯实了乡(镇)政府的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具体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解决了以往村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想管管不好,想抓抓不起,推动工作有心力不足的问题。

  (3)具体规定了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都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本办法第六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共15项。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4)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应当遵循的程序:即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具体规定了村务公开的方式。为便于村民多渠道的了解村务公开的内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具备条件的村,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明白卡’、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6)细化了村务公开的考核与奖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务公开实施情况列入对村民委员会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处理方式,即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7)规范了民主评议的相关内容。对民主评议的对象,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评议的时间间隔、形式和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提高了民主评议的作用和效力。

  (8)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明确了审计对象、实施主体、审计结果的应用。依据审计报告,对有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规定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还或赔偿。从制度上解决了不审计或者只审计不追究责任的问题。

  (9)增加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工作实施监督的职能。明确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和其它村务事项的决策、管理等职责。将村级各项重大事务的决策与执行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促进了村务公开。

  以上简要介绍了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希望各个媒体能够大力宣传,让全社会知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规范,不断推进我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村民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