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首出庭应诉 维持原判

20.11.2015  05:12

  中新网陕西新闻11月18日电 (记者 阿琳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公开审理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陕西省人社厅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此为该省省级行政机关第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2014年5月17日,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的职工蔚某在工作时晕倒,被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后经陕西省人社厅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的陈家山煤矿则认为造成蔚某的晕倒系自身疾病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陕西省人社厅作出的工伤认定有误,一审被驳回后,陈家山煤矿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行政案件审理依法有序进行,先是检验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情况,随后进行了案件陈述、争议确认、举证质证,接下来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质证与辩论。

  西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三人蔚某的脑出血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上诉人认为系蔚某自发疾病所致,上诉人在行政认定程序中所举的证据,包括职工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蔚某脑出血的原因系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无法排除事故伤害所致。

  西安中院指出,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工伤认定结果,该院将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被上诉人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以支持。

  西安中院当日作出二审口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负责,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西安中院副院长、审判长杜豫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通过省级行政机关第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将促进该省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参与诉讼的法律意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