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我省出台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 食品安全工作占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

30.10.2014  18:34

记者从省食品药监局获悉,省食安委近日出台《陕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

      今年我省被国务院食安办确定为全国四个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省份之一。为切实做好创建试点工作,省食安委决定选取西安、宝鸡、杨凌、韩城为全省首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城市。

      《标准》中明确要求,创建城市政府每年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基层监管所要全部达到省级验收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同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

      《标准》中要求,地方要配备有专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公安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查办,查办率100%,重大违法案件移送率、结案率达100%。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行政区100%的生产企业和90%的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标准》中提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持证率100%,“四小”企业备案率90%。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制度,应召回食品召回率达到100%。

      《标准》要求,市区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相关机构和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地方政府部门每月举办不少于两场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小时。24小时不间断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于京玄    张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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