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撤销一“民告官”判决 暗指相关部门介入

26.11.2014  18:55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同一家高级人民法院,却先后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判决。

  这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官司,终审、再审判决均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作出。

  一起土地纠纷,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土地证合法

  陈世周和丽华基公司原本是合作愉快的买卖双方。

  2008年10月27日,丽华基公司与陈世周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受让陈世周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北侧的11646.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丽华基公司表示在协议签订后向陈世周支付了1240.5699万元,高出当时该地的基准地价35万元/亩,以84万元/亩为成交价,同时也代陈世周缴纳税款116.730011万元,仅剩下百万余元尾款。

  2010年3月12日,海口市政府将上述土地过户登记到丽华基公司名下,分别为海口市国用(2010)第003254号、第003261号。

  海南在2010年1月正式获批建设国际旅游岛,全岛范围内的土地价格也因此开始突飞猛进。当年年底,陈世周以妻子王琼玉名义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海口市政府颁土地证违法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其颁给丽华基公司的土地证。

  2011年5月9日,海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了陈世周的上诉请求,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即判决海口市政府给丽华基公司颁发的003261号土地证合法。可陈世周不服,申请海南省高院再审。

  陈世周坚持认为和丽华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自己没有亲自到场签名,认定海口市政府的变更登记违法。海南省高院在二审审判中,虽认为陈世周坚持的“没有亲自到场签名”事实成立,但依照《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要求在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双方亲自到场,而是侧重于要求双方共同申请。

  对此,海口市政府辩称,本案属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后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之一,实际上是陈世周本人对自己土地增值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现在是对自己以前转让土地真实意愿的反悔。

  丽华基公司也认为,《土地出让协议书》是陈世周亲笔签名的,代表他的真实意思,所有证据显示陈世周一直都申请土地过户,因此这宗土地过户申请是双方真实意愿。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土地法专家王才亮认为,陈世周自己签的名,但是没有亲自到场去签,从法律上来讲,虽有瑕疵,但不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