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羁押242天后判无罪释放 上诉获赔6.3万

26.12.2014  10:10

  南都讯 记者周松柏 通讯员杨永新 孙广宇 羁押242天后被判决无罪释放,村民反复上诉要求国家赔偿。前日,广东省高院派出的法官赶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向茂港区沙院镇信联糖寮村村民谢佳旭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其赔偿6.3万多元。

  事情缘起当时在建的茂港区第一中学新校区(现为茂名市第一中学附属中学),其时,茂港区政府强行推平东北位置的林地,作为该校扩展运动场和游泳池用地。林地权属村沙院镇信联糖寮村和连山村两村村民认为,茂港区政府征收两村集体所有土地至今没有经省国土部门核准的批文,征收逾百亩地只承诺补偿18万元,属于违法行政、违法征地,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行为,拒绝签署同意书。

  其后,发生2012年2月29日晚的“狗炮”事件。沙院镇副书记高锦乔、镇人大干部崔友国、严强、陈天波、陈亮,信联村干部冯开年、李家财等七人作证,村民谢海、谢佳旭、谢江才、严金龙参与该事件,以投掷土炸药“狗炮”并发生爆炸,阻挠征地公务。当月,茂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分别判处谢海有期徒刑二年、谢佳旭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两人不服,提出上诉,称“狗炮”事件根本不存在,法庭上没有出示任何人受伤物受损的证据。

  2012年12月13日,茂名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2013年4月11日,茂港区法院重审改判谢海有期徒刑一年、谢佳旭有期徒刑八个月。两人仍不服上诉。

  2013年8月13日,茂名中院作出刑事终审刑事判决书,裁定:就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两人放了“狗炮”,在案发现场实施了阻碍公务的行为。判决两人无罪。

  但其时谢海、谢佳旭已经分别羁押365天和242天,实际服完刑期。两人出狱后,分别依法提出要求国家赔偿。今年2月17日,原茂港区法院分别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谢海66557.75元,驳回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但认为谢佳旭曾作有罪供述,决定不予赔偿。两人不服,再次上诉。

  6月4日和7月8日,茂名中院分别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对谢佳旭不予赔偿的决定;对谢海则依照新标准赔偿73251.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人向省高院申诉。

  12月10日,广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4)粤高法委赔申字第2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撤销茂名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二、赔偿义务机关茂名市电白区法院应赔偿谢佳旭人身自由赔偿金48566.98元;三、赔偿义务机关茂名市电白区法院为谢佳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