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与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5.03.2016  09:30

   陕民发〔2016〕18号

   川陕线毗邻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精神,为做好陕西、四川两省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川陕线)第三轮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川、陕两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与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陕西省与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

  2.川陕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分段表

   陕西省民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陕西省与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川陕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要求,经两省民政厅共同商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川陕线概况

  川陕线于1999年5月全线勘定,2005年、2011年分别进行了第一、二次联合检查。川陕线西起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交会点,经米仓山、大巴山,东止重庆、四川、陕西三省(市)交会点,全长579公里,共埋设单立双面型界桩4颗。边界地区山脉蜿蜒,沟壑纵横,交通不便。两省有5个市、11个县(市、区)边界接壤,即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青川县、旺苍县,巴中市南江县、通江县,达州市万源市,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南郑县、西乡县、镇巴县,安康市紫阳县。

  二、组织领导

  按照民政部安排,川陕线联检工作由陕西省牵头,负责联检方案、报告的起草及联检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四川省配合实施。联检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负责制,两省民政厅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两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两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两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工作人员、川陕线有关市民政局主管局长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联检方案、报告(代拟稿)起草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毗邻市负责分市段联检的组织实施、实地抽查、报告起草、材料收集上报、沟通协调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毗邻县(市、区)负责分县段实地联检工作,按要求填写联检记录表、拍摄界桩照片、起草分段报告及资料汇总、上报。

  四、内容要求

  两省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联检工作,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单位密切协作,确保按时完成联检工作。

  (一)实地联检

  实地联检采取一般地段分别检查、重点地段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毗邻双方要认真填写联检记录表(内容包括:联检的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界线走向、界桩变化及处理情况、界桩分工维护落实情况、违法越界生产建设及处理情况等)。主要内容有:

  1.界桩、界桩方位物维护

  (1)界桩完好无损或者轻度损坏可以修复的,应当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刷新界桩上的注记;

  (2)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

  (3)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可以在原界桩附近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地方增设;

  (4)不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当在原界桩附近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5)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动并埋设在实地行政区域界线上;

  (6)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实地位置的确定,可以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7)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当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及民政部省级界桩新标准制作并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应当以启动联检的时间为准;

  (8)单方设立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当予以清除。确需设立的,经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者增设界桩。

  2.界线走向、界线标志物检查

  (1)对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当按照协议书中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发生变化的地段,应当将变化情况详细记载,并组织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的修测,修测结果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地形图上,变化较大时应当重新测制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

  (2)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资料上报

  实地联检结束后,分县段牵头方负责起草联检报告,经配合方同意后附会议纪要、联检记录表、界桩照片等材料,联合报上级市民政局;毗邻市民政局收到分县段材料后,由牵头方起草分市段联检报告,并附各分段材料,联合报两省民政厅(牵头省厅2套、配合省厅1套,电子文档各1份);两省民政厅收到分市段材料后,牵头方民政厅负责起草联检报告(代拟稿),由两省政府联合报国务院。两省民政厅对联检材料汇总、立卷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民政部备案。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6年3月,两省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在陕西省召开联检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签署《实施方案》,部署联检任务。毗邻各市、县(市、区)成立联检工作组,做好联检各项准备工作。联检资料分别由两省民政厅提供。

  (二)实施阶段

  2016年4-8月,开展并完成分县段内外业联检工作,分别报上级市民政局;

  2016年9月,毗邻市民政局抽查分县段联检,分别报两省民政厅。

  (三)总结阶段

  2016年10月,在四川省召开联检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汇总、检查验收联检成果,总结联检工作情况,代两省政府起草联检工作情况报告(代拟稿);

  2016年11-12月,两省政府联合向国务院上报联检工作情况报告。

  六、经费保障

  省本级联检费用由两省民政厅分担,市、县段联检工作经费由毗邻市、县(市、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