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

18.12.2015  16:44

本市发出首张不动产权证书

      昨日,本市举行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仪式,副市长尹海林、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出席并现场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当日各区县也举行了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挂牌仪式,标志着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

      天津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获得了全市首个不动产权证书。该公司负责人同志告诉记者:“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权利下放,改为属地辖区办理,提高了效率,方便企业就近申请登记业务。同时政府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优化了办事流程和要件,我们感觉挺便利的。”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到了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为确保顺利实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呈现四大特点。一是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辖区内办理。将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国有土地房地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由原来的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下放到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就近查勘现场,大大节约了办件时间和资金成本。二是各类登记业务在统一大厅办理。实行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简化办件程序,提高效率。整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改变了以往土地、房管两个部门“来回跑”。四是优化交易登记流程, 做到无缝衔接。明确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协议打印等房地产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实现交易管理和登记的无缝衔接。

      据了解,自2015年11月3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本着“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原证书不强制更换。11月30日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尚未完成制证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挂牌仪式后,尹海林、王广华到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视察,并与分局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挂牌仪式或陪同视察座谈。(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