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

10.10.2016  15:36

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文化部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各级文化部门的共同努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各类展演、展示和交流活动广泛开展,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名录体系建设、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名录项目的深入保护等项工作扎实推进,整体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贯彻落实《非遗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宣传《非遗法》工作情况

非遗法》颁布出台后,我省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贯彻《非遗法》活动。转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遗法》活动。各市、县(区、市)对此十分重视,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活动。如,宝鸡市举办了“庆祝《非遗法》实施非遗摄影展”,铜川市举办了非遗法知识竞赛等等。同时,我厅还举办了两期《非遗法》培训班,对全省非遗工作者和地市文化部门主管非遗工作的局长、科长、非遗保护中心主任等进行培训,提高了大家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与能力水平。与此同时,各市、县(区、市)也举办了《非遗法》培训班达150余期。自《非遗法》施行以来,我省每年“文化遗产日”期间,都将《非遗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宣传贯彻活动,通过制作专题展板,编辑、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在文化场馆、街道社区等公众场合和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利用门户网站、报纸媒体宣传《非遗法》,扩大宣传效应,营造依法保护的工作氛围。

为深入推动《非遗法》的深入贯彻,自2011年底开始,我厅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已出台《非遗条例》的10多个省(市、区)好的做法,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密切分工,进行了《条例》的立法调研等工作。《条例》在充分体现《非遗法》的基本精神上,结合我省非遗保护的实践和经验,从多方面对《非遗法》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强化,从而使《条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具特色和针对性、操作性。《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坚实保障。

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情况

2000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文化厅先后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2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35号)、《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陕文社[2006]22号)、《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陕文发〔2007〕6号),2014年1月10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陕西各市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细化办法,如:西安市出台了《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出台了《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暂行办法》等,渭南市出台了《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非遗”参与公共文化考核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渭南市“非遗”传承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办法》等。

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先后将其纳入《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予以推进,2016年,又将非遗保护纳入《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予以积极推进。特别是国家级文化生态区申报建设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相关工作,先后将此项工作列入“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2013年—2014年重大文化建设项目,提升到建设文化强省的高度予以推进。

我省从2004年开始,省财政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每年100万元,2008年,增加到400万元,2009增加到500万元,2010年增加至1000万元,2013年起增加到1500万元。

为解决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部分地区财政困难投入有限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我们在《条例》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着力解决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等制约非遗保护的瓶颈问题。通过督促检查,目前,我省各市都设立了一定数额的非遗保护专项经费,其中,西安市230万元、宝鸡市40万元、咸阳市30万元、渭南市50万元、铜川市5万元、延安市200万元、榆林市50万元、商洛市2万元、韩城市10万元。同时,大约有近50个县(区)也都设立了数额不等的非遗保护专项经费,有效提升了保护效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共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38416条,普查线索15222条,重点普查项目8513项,记录普查文字3190万字,调查艺人70219人,拍摄照片16.6万张,录音13990.7小时,录像3300小时,收集实物60189件,出刊研究专著100余部。 基本达到了“家底清、现状明、记录全、质量高”的普查要求。

      2015年,在国家非遗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指导下,我省提出方案、落实资金,建成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硬件平台,平台上运行的数据库软件由国家非遗数字化保护中心提供,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该系统设计架构考虑了中、省、市、县四级项目的管理需要,但目前只接受进入试点的国家级项目的数字化管理,其他项目尚不能进入该数据库,各级管理功能正在开发和部署。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

目前,全省已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代表作名录,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74项,省级项目名录评审颁布了五批共520项,另外还有市级项目名录1415项,县级项目名录4150项。基本形成了以市、县级项目为基础,省级项目为骨干,国家级项目为重点的梯次结构体系。使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项目得到了很好地保护和传承。

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紧紧抓住保护这个核心,采取多种举措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与传承发展。

(一)强化法制建设,扎实推进《非遗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非遗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将《非遗法》和《条例》的执法工作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加强督促检查等措施狠抓贯彻落实。2014年底到2015年初,我厅组织开展了《非遗法》和《条例》贯彻落实执法检查,通过推进《非遗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市非遗保护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依法开展保护工作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努力探索保护工作新方法、新方式,采取积极举措推进项目科学保护。近年来,我们加强了保护方式方法的探索和尝试,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征,分别采取诸如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整体性保护等不同的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一是在整体性保护方面,重点抓了陕北和羌族两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特别是《国家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已于2014年2月19日经文化部评审通过,这不仅是生态区整体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对于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点到面、全面发展也至关重要。两个文化生态区的建设对于促进陕北和陕南文化、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在抢救性保护方面,对一些濒危项目和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并加大扶植力度。三是在生产性保护方面,大力扶植剪纸、泥塑、刺绣以及传统饮食类等具有良好生产和品牌效应的项目开展生产性保护,进行产品升级,拓展市场,增加效益。同时,通过有针对性地资助,凤翔泥塑、耀州窑陶瓷等项目均取得了良好发展,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文化品牌产业。四是积极开展协作,拓宽保护渠道,引领和支持社会各届参与非遗保护。2014年,我厅在陕西师范大学设立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利用高校高等知识人才集中,实力雄厚等优势开展非遗研究,加强和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水平。

(三)大力开展宣传展示,彰显陕西文化的深厚底蕴,努力提高非遗社会影响力。一是以“文化遗产日”为抓手。每年“文化遗产日”期间,我厅都会采取多种举措,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精彩纷呈的非遗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彰显陕西文化的深厚底蕴与魅力,塑造文化陕西的良好形象。二是积极组织优秀项目参加重大文化交流活动。近年来,多次组织我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展”、“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并参加了如2008年奥运会中国故事“陕西祥云小屋”、2009年10月1日国庆首都群众游行、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以及赴30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文化交流等活动。2015年10月9日,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文化底蕴深厚、民俗气息浓郁、地域特色突出的陕西剪纸、刺绣、泥塑、木版年画、社火脸谱、华县皮影、合阳面花、耀州窑陶瓷等非遗项目得到了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俄罗斯副总理戈洛杰茨及与会200余名代表的高度赞誉,展示了陕西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彰显了我省非遗的独特魅力。

(四)从基础教育入手,普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一是积极开展非遗“四进课堂”。在全省部分中小学试点开展了传统体育进体育课、传统技艺进手工课、传统美术进美术课、传统音乐进音乐课的试点探索。二是与省教育厅共同命名了34个单位为第一批陕西省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通过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精髓,使中小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感染和教育,通过实践体验,使中小学生的情感得以升华,行为得以内化,增强中小学生的道德规范意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积极编写非遗教材,其中《陕西地方戏曲》高中一、二年级教材已获省教育厅通过,正在积极推进。

(五)注重加强保护成果的整理与出版。近年来,先后编辑出版了《陕西省第一、第二、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峰论坛论文集》、《陕西省第一、二、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图典》、《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撷英》、《西安鼓乐大典》、《陕南羌族》、《陕西剪纸》(五卷)、《商洛花鼓》、《陕北说书》、《陕北二人台》、《汉调桄桄》、《汉调二黄》、《陇州社火》、《红拳》、《镇巴渔鼓》等几十部书籍,录制发行了《西安鼓乐》、《阿宫腔》等10多种音像制品。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6人、省级372人、市级1281人、县级3977人。已基本建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结合、富有活力的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同时,针对综合类项目由个人作为传承人无法完整完成保护的问题,我们认真研究了我省文化系统近年来的实际做法,总结其经验,重视集体传承,先后评选了两批代表性传承单位共50个,拓宽了保护渠道,增强了保护效果。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由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给每个省级传承人补助4000元,2013年增加至每人每年5000元。同时,为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我厅对省级(含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度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多年来,我们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一是积极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收徒传艺,举办收徒仪式进行宣传,增加社会关注。二是举办展演展示活动为传承人搭建平台,如举办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活动,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春节文化庙会”、技艺大展(赛)等。三是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培训。四是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情况

      近年来,由于受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有限的影响,我省未专项启动非遗设施基础建设工作,大部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据初步统计,截止目前,我省已建立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西安、宝鸡、渭南等市以及不少县区也都先后设立了非遗博物馆或陈列馆,现有各类展示、传习、陈列场所约138个,为我省的非遗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在文化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非遗工作者的参与下,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个别县(区)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保护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市、县(区)还未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是代表性传承人年龄结构老化,不少项目面临后继乏人、传承人断代的困局。四是非遗的展示、传习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部分地区非遗的保护与发展。

      弘扬民族精神,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每一个文化工作者的光荣使命和历史责任。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非遗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非遗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依法开展保护工作的水平,不断推进我省非遗保护更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