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聚餐人数超过50人要报告登记

10.10.2014  12:37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了《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自2014年11月1日起,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并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聚餐人数超过50人要报告登记

    该《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应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监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对乡村厨师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进行备案登记,并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和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办法》要求,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等。

    禁止采购使用腐败变质等食品

    《办法》要求,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禁止采购和使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等食品,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聚餐的食品必须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办法》规定,当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镇政府和镇食品药监所报告。乡镇食品药监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县政府和县食品药监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于京玄 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