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将纳入法治化轨道

17.03.2016  12:30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3月16日上午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既是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安排部署,也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广泛动员。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固体废物产生量呈上升趋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立法诉求迫切。

    2014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7665.11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192%;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09.45万吨,较2010年增长了23%;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2.57万吨;还有历史遗留尚未无害化处置的危险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数万吨。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仅为75%左右,每年约25%左右的固体废物未做到无害化处置,暴露于环境中,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随水流入附近河流或渗入地下,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时,非传统的包装废弃物、电子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呈逐年增加趋势,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将其规制好,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享有良好人居环境的需要。

    《条例》八个突出特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陕西绿色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出对责任的划分。《条例》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突出固体废物规划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的10个省级部门,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实施要求。

    突出固体废物鉴别管理。《条例》规定,对不能确定物理特性、化学成分、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因原料、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属性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鉴别。

    危险废物实施台账管理。《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电子联单制度。《条例》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把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管理范畴。《条例》对日常生活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废铅酸电池、实验室废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将企业固废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条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工业污染场地实行评估修复制度。《条例》规定,4类重污染企业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场地,应当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并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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