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17.03.2016  09:34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首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于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3月16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副省长张道宏出席并讲话。 

安东强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管责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把《条例》规定全面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动《条例》得到全面实施。

张道宏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学好学透《条例》内容,着力在制度保障、监管执法、企业履责等方面下功夫;要切实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对当前重点工作早谋划、早施策,为推动绿色发展和“三个陕西”建设作出贡献。

条例》在明确政府和部门主体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统筹规划编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方面,都有一系列新的规定和制度安排。其颁布实施对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和实现依法治污,将产生重大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