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厅:4月1日起销毁违禁品不得露天焚烧

17.03.2016  12:30

    行政执法部门露天焚烧违禁品进行销毁的场景我们不陌生,不过,随着4月1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一行为将不被允许。昨日上午,省环保厅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的电视电话会议。

    《条例》规定,公安、卫生计生、农业、食药监、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需要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条例》还规定,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者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省环保厅厅长王成文介绍,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仅为75%左右,每年约25%的固体废物未做到无害化处置,暴露于环境中,带来严重危害。(记者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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