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08.12.2016  07:03

12月7日10时,指挥部办公室将我市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升级至黄色预警,在此基础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12月7日15时起,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6〕7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2016年12月8日0时起执行。


二、禁限行区域:全市范围(十区三县)


三、禁限行具体规定:2016年12月8日0时起,机动车尾号数为3和8的禁止上路行驶。后续禁限行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将0-9的尾号数字划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等五个组合。(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四、禁止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三环路(含三环路)范围内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十区三县)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途径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并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八、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一)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二)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三)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不受禁限行措施限制。


九、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或升级事宜,另行通告,相关信息请查询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xa.gov.cn)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16年12月7日